公告 塔不动产补证〔2025〕第3号
产权人:闫庆东,身份证号:232722******010215,房屋坐落:塔河镇电厂家属楼1幢2单元10*室,建筑面积:65.64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塔河县房权证塔河镇字第9****9号,该《不动产权证书》因产权人保管不善,不慎遗失,现产权人申请补证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予以公告,公告期限15个工作日,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限内向塔河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复查,并提交复查申请和有关证据材料。公告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依法为其办理补证登记手续,原编号为塔河县房权证塔河镇字第9****9号《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塔河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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