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塔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检查信息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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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0-05-07 | 废止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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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检查信息公告
发布日期:2020-05-07 来源: 管理员
塔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
检查信息公告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员工监督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的强大震慑作用,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关于印发塔河县安全生产大体检、大执法、大培训、大曝光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
塔河县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组于2020年3月24日,对塔河县玉良燃气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以下安全隐患:
1.该单位室外消火栓设置不符合要求;
2.消防水池无水;
3.消防给水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4、安全警示标识不全。
为严肃安全法规,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7.4.1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储存泡沫液等灭火剂;7.4.2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7.4.5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进行综合判定,该单位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条件。决定将塔河县玉良燃气有限公司列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塔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责令该企业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整改期间,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塔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