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大兴安岭地区塔河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3月17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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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3-03-17 | 废止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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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塔河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3月17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17 来源: 管理员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3月17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3月17日-2023年3月27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457-3661826 0457-3600213
通讯地址:大兴安岭地区塔河生态环境局
邮 编:165200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全文链接)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塔河县大路沥青储运有限公司沥青储运 项目 |
塔环审〔2023〕1号 |
2023/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