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塔政办发〔2021〕71号 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塔河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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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1-07-31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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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政办发〔2021〕71号 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塔河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31 来源: 管理员

                    

                    

 

塔政办发〔202171

 

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塔河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将《塔河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730 

 

 

 

                                                                                                           

  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730日印发  


塔河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实施方案

 

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我省边境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的通知》黑教联20195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以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为基本手段,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改善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高我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标准,培养学生形成科学的营养观念及饮食习惯切实提高我县义务教育学生健康水平。

三、实施内容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供餐方式和内容。

(一)供餐方式

由学生营养餐供货商送货到学校,学校配发到学生手中。所有供餐的食品,均实行政府招标采购。

(二)供餐内容及资金安排

1.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每人每天一盒学生饮用奶和二块软式小面包。在上午第二节课课间或下午第二节课课间食用。学生营养餐的食品名称、数量、规格、价格、生产日期等要及时公布,接受广大师生、家长的监督。

2.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每学年按在校200天计算。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按照每生每天3元、1元补助;县城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县级财政分别按照每生每天3元补助、1元补助。

(三)供餐工作流程

教育局确定具体实施范围、人数、供餐模式,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供应商送食品到学校,学校组织验收,储存,食品留样,配发,安全食用。

制定明确的查验接收制度,指定校级领导专人负责,管理员按查验接收制度接收食品,并做好查验接收记录。学校在接收实物时,供收双方要通过随机抽样,留样备查。学校要配备存储设备及储存室,保证存储安全环境达标。

班主任负责本班营养改善计划的日常管理,负责食用品的发放工作。做好营养餐食用的宣传工作,监督、指导营养餐的领取、分发、食用和废包的回收。负责用餐期间的秩序,监管用餐全过程,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学生留餐、弃餐等现象的发生。积极与家长沟通及时为家长答疑解惑。及时向专管员反馈本班学生营养餐食用等工作情况。发现食用问题立即与学生营养餐管理员联系并积极协助解决。初中班主任要根据本班实际制定营养餐值日学生职责,使其在班主任的指导下协助班主任完成相关工作。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各校要认真审核享受人数,建立健全学生实名制档案。对学生人数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严禁虚报学生数,严防套取、冒领学生营养餐。学校每学期开学前做好学生统计工作,制定下发《致家长的一封信》,信内写清本学期营养改善计划餐谱,有忌口或过敏的学生应由家长说明情况,学校记录。

四、保障措施

塔河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

 长:刘淑艳

副组长:郑     塔河县教育局局长

    塔河县财政局局长

柳志伟   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春梅   塔河县卫健局局长

 员: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全体成员教育局督导室全体成员各校(园)长办公室主任后勤主任班主任食堂管理人员财务人员

(一)建立实名制学籍管理系统 

    塔河县教育局要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建立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公室、镇内学校和乡镇学校三级联动的实名制学籍管理系统。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生信息的采集、审核、上报等工作,县教育局要逐级审核,确保学生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教育局和学校要根据学生学籍变化情况及时动态更新相关信息,确保县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公室、镇内学校和乡镇学校能够动态监控“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范围内各学校在校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方面的情况,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

(二)建立资金有效监管机制

学校按月向县教育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县教育局按照《塔河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月向供应商按实结算。财政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学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滞留、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各学校要根据《塔河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和完善实名制学籍管理系统,杜绝套取和虚报冒领补助行为的发生。依法健全学校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切实加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核算,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学校要专款专用,建立健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账目,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要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账目、营养餐标准、数量、价格、品质。接受家长、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

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要坚持安全第一、稳步推进的原则,把食品安全摆在学生营养餐改善工作的首要位置。

财政局要制定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要严格落实营养改善计划所需经费,保证资金投入,不得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和学校公用经费。学校食堂(伙房)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供餐增加的运营成本、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开支等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补助资金必须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要保证4元钱全部吃到学生嘴里。

    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学校营养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营养餐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营养餐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营养餐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营养餐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营养餐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与供餐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坚决防止特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健康安全。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

(四)强化营养餐的宣传教育

教育局和学校采取多种形式,通过校园广播、黑板报、宣传栏、家长会、班队活动向师生、家长进行宣传教育。宣传塔河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义、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管理办法,科学引导学生就餐,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五)加强群众监督

要成立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共同参与的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监督小组,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电话:0457-3604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