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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关于依法注销部分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12-26 来源:塔河县政府办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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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河县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

为规范我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监管,清理长期停运、不符合管理规定、已实际退出运营的车辆信息,确保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我局将对符合注销情形的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俗称《车辆营运证》)依法予以注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注销营运车辆的范围

县域内所有登记在册的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凡车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道路运输证》(俗称《车辆营运证》)将被依法注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行业法规和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对道路运输车辆超过营运有效期届满在规定逾期内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审验手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道路运输证》的注销手续。

2、《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车主(业户)已歇业、被依法吊销经营许可或《营业执照》,车辆无明确归属的;

3、车辆因交通事故、自然损毁等原因灭失的;

4、车辆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或因其他原因被公安机关注销机动车登记的;

5、车辆实际已退出道路运输市场,但相关业户长期未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经核实确认已无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道路运输证》的情形。

二、已注销营运车辆重要提示与要求

我局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注销条件的车辆,在黑龙江省运政管理系统正式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相关车辆的营运资质自注销之日起自动废止,不得再从事任何经营性道路运输活动。

《道路运输证》被依法注销的相应车辆即丧失合法营运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证、证照失效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违者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三、联系方式与地址

咨询部门:塔河县交通运输局、塔河县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业务办理:塔河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服务窗口

办公地址:塔河县塔河镇永乐路30号

咨询电话:0457-3603653

特此公告。

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注销清单

    巡游车《道路运输证》注销清单

塔河县交通运输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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