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一项问题整改验收销号公示
我县已完成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一项问题整改。按照《黑龙江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试行)》规定,向地区林草局报送了验收销号申请,地区林草局开展了验收,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进行了审核,该项整改任务拟销号,现将整改验收销号情况向社会公示:
一、整改任务:部分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片面认为大兴安岭地区生态基础好、环境容量大,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可以放松要求。大兴安岭地区林草部门和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保护地主管部门对自然保护地管理松懈,监管不到位,保护区内违规堆存生活垃圾、畜禽粪污及违规放牧等问题多发。
二、整改目标:压实落靠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自然保护地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三、整改措施:
1.塔河县林草局和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针对自然保护地管理松懈,监管不到位问题,进行深刻反思检视,落实监管职责,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2.定期召开会议专门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列入党委、政府会前学法和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
3.塔河林业局、十八站林业局、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指出的堆存生活垃圾、畜禽粪污及违规放牧问题立即组织清理。开展专项行动,举一反三梳理排查隐患漏洞,加强保护区日常管理,加大管护力度,加密巡护频次,对保护区内违规倾倒生活垃圾、畜禽粪污、放牧和非法采石、采砂等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属地生态环境、住建、林草部门。
4.推进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与属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工作合力。组织开展“绿盾”执法检查行动,严厉打击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伐、放牧、采石、采砂等行为,严查违法倾倒建筑及生活垃圾等侵占林地草地问题,切实强化自然保护地监管执法。
5.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依托“黑龙江湿地日”等主题宣传日,开展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提升社会公众保护意识。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1.加强保护地监督管理,联合林业局保护地管理科,开展塔河县“绿盾2024”保护地强化监督管理专项行动,核实保护地巡护检查开展情况,确保我区不发生破坏保护地违法行为。
2.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厉打击破坏林草资源违法行为,建立长效机制,组织开展“兴安绿剑”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确保了保护区保护地生态环境。
五、验收审核情况:针对此项问题,验收组通过查阅销号档案和现场核查开展验收,按照《大兴安岭地区贯彻落实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按期完成整改,相关佐证材料能够反映各项措施有序推进落实,达到了整改目标,同意通过验收销号。
六、公示时间:2025年12月26日至2025年1月8日(共10个工作日)
七、受理部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八、受理电话:0457—6101709
九、受理地址: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朝阳路435号
以上整改验收销号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整改委员会办公室反映。邮寄的以寄出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塔河县人民政府
2025 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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