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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七项问题整改验收销号公示

发布日期:2026-01-19 来源:塔河县政府办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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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河县已完成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17项问题整改。按照《黑龙江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试行)》规定,向地区生态环境局报送了验收销号申请。地区生态环境局开展了验收。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进行了审核。该项整改任务拟销号,现将整改验收销号情况向社会公示:

一、整改任务:问题十七: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治理重要性认识不足,未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各县(市、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编制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规划,未建设正规建筑垃圾消纳或资源化利用场所,塔河县消纳处置能力不足。

二、整改目标:各县(市、区)完成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规划编制,依据规划开展建筑垃圾治理,完成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选址并投入使用。

三、整改措施:

1.按照《大兴安岭地区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及落实责任清单,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等行为,开展建筑垃圾治理工作。

2.完成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规划编制。

3.完成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选址。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压实整改责任

中共塔河县委、县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对标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要求,将建筑垃圾治理整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整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塔河县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七项问题整改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分工、时间节点,确保整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成效”。

(二)整改成效显著

通过一系列整改措施,我县建筑垃圾治理体系日趋完善:一是全流程监管机制初步建立,有效解决“监管缺位”问题;二是污染防治规划落地,为长期治理提供制度保障。项目推进期间,塔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4年9月13日完成该项目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工作;2024年11月12日完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2024年11月13日出具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2024年11月27日收到塔河县发展和改革局下达的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2025年2月27日由塔河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建设项目承诺函。

五、验收审核情况:经我局系统核查与全面核验,督察反馈问题相关整改任务符合验收标准,同意通过验收。

六、公示时间:2026年1月19日至2026年1月30日(10个工作日)

七、受理部门: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八、受理电话:0457-3661835

九、受理地址: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塔河镇文化路269号

以上整改验收销号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整改委员会办公室反映。邮寄的以寄出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中共塔河县委、塔河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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