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塔河县地震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反馈
依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2018年修正本)》第十一条第二款“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本部门网站,以及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告。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确有特殊情况的,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之规定,我局于2026年3月26日至2026年4月13日,在塔河县政府网站广泛向社会征求对《塔河县地震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征求期内未收到反馈意见。
特此说明
塔河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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