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破坏城市绿化设施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城市道路及绿化设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畅通,维护城市绿化景观,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绿化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不得擅自破坏、损毁城市绿化设施。
二、严禁行为
在城市道路及绿化管理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1.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3. 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4.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5.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6. 擅自破坏、损毁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含检查井盖、雨水箅子、路缘石等)
7. 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花草
8.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改变绿地使用性质
9. 在城市绿地内擅自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停放车辆、搭建设施
10. 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三、审批要求
因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须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书面申请及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有关文件,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后方可按照规定的位置、面积、期限实施。施工期间须设置明显安全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检查验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违规处罚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等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电话
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破坏城市绿化设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
单 位 |
举报电话 |
|
塔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0457-3667715 |
|
塔河县市政建设服务中心 |
0457-3664948 |
|
塔河县园林绿化中心 |
0457-3668428 |
|
塔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0457-3662979 |
六、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塔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塔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塔河县市政建设服务中心
塔河县园林绿化中心
2026年7月1日
关联稿件:
终审:
复审:
初审: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黑公网安备:232722020000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