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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十八站林业局供排水公司城镇供水价格的批复
  • 塔政办规〔2024〕3号

关于十八站林业局供排水公司城镇供水价格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4-09-13 来源: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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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河县发展和改革局:

局与住建局共同编制的关于十八站林业局供排水公司城镇供水价格的请示(塔发改联202412号)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与住建局提出的十八站林业局供排水公司城镇供水价格

二、十八站林业局供排水公司城镇供水价格如下

(一)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标准为2元/ m3水量阶梯设置为三级阶梯水量以户为单位一、二、三级阶梯水价原则上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

具体分档水量和价格标准

分档      户年用水量(m3       水价(元/ m3

第一阶梯   150 m3以下/户.年(含)         2

第二阶梯   150 m3-220 m3以下/户.年(含)  3

第三阶梯   220m3以上/户.年                  6

(二)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非居民用水计量基数用水量分三级:

第一级水量基数(定额水量)保障用水单位正常生产、经营需要,非居民用水户用水定额按照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地方标准用水定额执行。

第二级水量为超基数50%(含)以内的部分。

第三级水量为超基数50%以外的部分。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水基本水价标准为4.50元/ m3

第一级水量执行基本水价标准。

第二级水量在基本水价标准基础上加价50%。

第三级水量在基本水价标准基础上加价100%。

“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在上述各分档加价幅度基础上增加10%,即各档加价标准分别为10%、60%、110%;对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不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三)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为5元/ m3

三、优惠政策

低保户、特困户及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等特困群体,凭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居民用水按照第一阶梯水价执行

四、批准发改局与住建局制发决定,并抄报县政府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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