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十八站林业局供排水公司城镇供水价格的批复》文件的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目的意义
此批复的制定依据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第46号令)。
适时完善城镇居民阶梯用水价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科学合理调整阶梯水量、阶梯水价。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提升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塔河县十八站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用水户。
四、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2024年9月13日。
五、文件内容的重点、重要关键词的诠释、理解的难点、落实的措施要求
十八站林业局供排水公司城镇供水价格如下:
(一)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标准为2元/ m3 ,水量阶梯设置为三级,阶梯水量以户为单位,一、二、三级阶梯水价原则上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
具体分档水量和价格标准
分档 户年用水量(m3) 水价(元/ m3)
第一阶梯 150 m3以下/户.年(含) 2
第二阶梯 150 m3—220 m3以下/户.年(含) 3
第三阶梯 220m3以上/户.年 6
(二)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非居民用水计量基数用水量分三级
第一级水量基数(定额水量)保障用水单位正常生产、经营需要,非居民用水户用水定额按照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地方标准用水定额执行。
第二级水量为超基数50%(含)以内的部分。
第三级水量为超基数50%以外的部分。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水基本水价标准为4.50元/ m3。
第一级水量执行基本水价标准。
第二级水量在基本水价标准基础上加价50%。
第三级水量在基本水价标准基础上加价100%。
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在上述各分档加价幅度基础上增加10%,即各档加价标准分别为10%、60%、110%;对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不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三)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为5元/ m3。
(四)优惠政策
对低保户、特困户及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等特困群体,凭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居民用水按照第一阶梯水价执行。
以上标准是在综合考虑供水企业运行状况、成本情况、居民承受能力以及参考周边市县收费标准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提出的,既考虑了供水行业持续良性发展,又兼顾了居民的承受能力。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进一步完善节水制度,宣传节水知识,推广节水技术,倡导节水型生活和消费习惯,营造全社会参与节水的良好氛围。
六、解释机关及咨询电话
塔河县发展和改革局 0457-3604040
塔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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