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河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公示地址:塔河县政府网站 | 公示日期:2022年2月11日 | ||||||
序号 | 财政补贴资金名称 | 相关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条件 | 主管部门 | 财政主管股室 |
1 | 少数民族肉食补贴 | 《关于发放回族等少数民族肉食补贴的有关通知》大民宗联字【2017】1号 | 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 | 100元每人每年 | 我区居住满12个月的少数民族人口 | 统一战线工作部 | 行政政法股 |
2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黑政办发[2016]6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指导意见》 | 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对于流转土地补贴对象,凡是承包(租赁)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规定的,按双方合同(协议)执行;没有合同(协议)的,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集体、单位)。 | 综合考虑国家2021年下达我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及对应补贴面积,经测算每亩补贴标准为56.7245元。 | 目前,在土地确权工作未完成前,暂以2003年农业税纳税面积和二轮承包耕地面积(包括纳入粮食补贴范围的工资田面积)为依据分配发放补贴。每年财政局依据由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各乡镇场上报的补贴面积、人员发放明细、申请文件进行补贴发放。 | 塔河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股 |
3 | 种子补贴 | 塔河县种子补贴实施方案 | 全县农户 | 种子款20%补贴 | 更换良种的农户 | 塔河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股 |
4 | 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 |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0-2022年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黑财经[2020]57号 | 本县辖区范围内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事业单位等)。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实际生产者。 |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全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总额、全省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和基期面积、我省玉米和大豆种植成本收益以及种植结构调整要求等因素,综合测算确定我省当年玉米和大豆每亩补贴标准。 | 本县辖区基期面积范围内的玉米、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国家和省已明确退耕的土地和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等非合法耕地上种植的玉米和大豆面积、未经申报公示审核的玉米和大豆种植面积、享受粮改饲补贴试点政策的青贮玉米面积以及超出基期的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不给予补贴。财政局每年依据县统计局、农业农村局审核的各乡镇场上报的补贴面积及人员明细、申请文件。进行补贴发放。 | 塔河县农业农村局 | 经贸股 |
5 | 就业扶贫资金 | 《关于大力开展就业扶持工作的实施意见》(黑人社[2017]8号)文件 |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 500元/人月 | 扶贫公益性岗位 | 塔河县乡村振兴局(原扶贫办) | 农业农村股 |
6 | 深松整地补贴 | 《2021年黑龙江省深松整地补助实施方案》 | 补助对象为全省安装深松整地检测仪,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在本地当年深松补助区域内实施深松整地作业的农机户、现代农机合作社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 | 经农机指挥平台检测作业合格后,每亩最高补助20元。 | 各地财政部门依据市(地)核定的深松整地面积,按照县农机部门提供的作业明细,将补助资金发放给在本地当年深松补助规划区域内开展深松整地作业者。 | 塔河县农机总站 | 农业农村股 |
7 | 奖励特别扶助补助资金 | 《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 奖扶:960元/年;特扶死亡标准:5160元/年、特扶伤残标准:6720元/年。 |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 塔河县卫生健康局 | 社会保障股 |
8 | 国企改革中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补助金 | 《关于国企改革中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补助费发放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研究我区国有企业一次性安置职工要求兑现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金信访事件的会议纪要。 | 国企改革中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的独生子女父母 | 一次性补助3000元/人 | 因国企改革(指因转制、分流、并轨、关停、森工林区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等的国有企业,包括厂办集体企业),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安置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其一次性补助金发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国企改革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 (三)未重新就业,或因重新就业单位改革,与重新就业单位脱离劳动关系; (四)未享受过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或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等待遇。 | 塔河县卫生健康局 | 社会保障股 |
9 | 独生子女费 |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每人每月5元 | 第四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享受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 塔河县卫生健康局 | 社会保障股 |
10 | “一户多残”特殊补助 | 大署办【2011】77号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2011年对“一户多残”贫困家庭实施特殊救助 | 残疾人家庭中有两个 及两个以上残疾人的 | 每户每月100.00元 | 我县低保家庭中“一户多残”家庭 | 塔河县残疾人联合会 | 社会保障股 |
11 | 残疾人燃油补贴 | 黑财指社【2015】411号关于下达2015年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 | 拥有残疾人机动 轮椅车的残疾人 | 每人每年260.00元 | 我县下肢肢体残疾人 | 塔河县残疾人联合会 | 社会保障股 |
12 | 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 | 署办规【2019】2号关于建立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 0-8岁残疾儿童 | 每人每年3000.00元 | 到省内定点残疾儿童 康复的残疾儿童医院 | 塔河县残疾人联合会 | 社会保障股 |
13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 | 1、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民法【2013】139号)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3、关于我省部分地区农村低保(特困供养)标准参照城市低保(特困供养)标准执行的通知(黑民发[2019]26号) | 城市低保人员 | 2021年标准604元/人月 ,差额发放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塔河县民政局 | 社会保障股 |
14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 | 1、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民法【2013】139号)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3、关于我省部分地区农村低保(特困供养)标准参照城市低保(特困供养)标准执行的通知(黑民发[2019]26号) | 农村低保人员 | 2021年标准604元/人月 ,差额发放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塔河县民政局 | 社会保障股 |
15 | 城市特困供养保障金 |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 | 城市特困供养人员 | 1114元/人月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 塔河县民政局 | 社会保障股 |
16 | 农村特困供养保障金 |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3、关于我省部分地区农村低保(特困供养)标准参照城市低保(特困供养)标准执行的通知(黑民发[2019]26号) | 农村特困供养人员 | 1114元/人月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 塔河县民政局 | 社会保障股 |
17 | 临时救助金 |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2、大兴安岭行署民政局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临时救助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城乡困难群众 | 1-6个月不等的低保标准 |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 塔河县民政局 | 社会保障股 |
18 | 孤儿基本生活费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 保障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1]23号)、《关于发放孤儿基 本生活费的通知》(黑民福[2011]54号)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1264元/月 | 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标准 | 塔河县民政局 | 社会保障股 |
19 | 高龄津贴 | 《黑龙江省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 津贴发放办法》黑民福[2010]71号 | 具有黑龙江省(具体到塔河就是具有塔河县户籍) 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 9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 | 100元每人每月 | 具有黑龙江省(具体到塔河就是具有塔河县户籍) 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 9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 | 塔河县民政局 | 社会保障股 |
20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黑政发[2015]3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具有黑龙江省(具体到塔河就是具有塔河县户籍), 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且信息已 录入黑龙江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系统 基础信息数据库(省级残联数据库)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 疾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 重度残疾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80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00元。 | 具有黑龙江省(具体到塔河就是具有塔河县户籍), 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且信息已 录入黑龙江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系统 基础信息数据库(省级残联数据库)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 疾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 重度残疾人。 | 塔河县民政局 | 社会保障股 |
21 | 失能半失能老人护理补贴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 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号 | 具有黑龙江省(具体到塔河就是具有塔河县户籍) 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失能和半失 能老年人,均享受失能补贴。 | 低保家庭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 低保家庭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 具有黑龙江省(具体到塔河就是具有塔河县户籍) 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失能和半失 能老年人,均享受失能补贴。 | 塔河县民政局 | 社会保障股 |
22 | 一次性价格补贴 | 大署发改联字〔2021〕1号关于发放一次性价格临时补贴 | 困难群众(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城乡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 城市44元/人,农村26元/人 | 困难群众(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城乡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 塔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社会保障股 |
23 | 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贴 | 退役军人部发〔2020〕38号关于调整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 伤残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 烈属3078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6440元、病故军人遗属2487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67240元、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67240元、红军失散人员30340元。残疾一级:因战96970元、因公93910元、因病90830元;残疾二级:因战87750元、因公83140元、因病80030元;残疾三级:因战77000元、因公72360元、因病67770元;残疾四级:因战63110元、因公56970元、因病52350元;残疾五级:因战49290元、因公43100元、因病40030元;残疾六级:因战38510元、因公36440元、因病30780元;残疾七级:因战29270元、因公26200元;残疾八级:因战18480元、因公16920元;残疾九级:因战15350元、因公12330元;残疾十级:因战10780元、因公9220元; | 伤残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 塔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社会保障股 |
24 | 初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 |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学前及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教联[2016]1号 | 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 | 1250/1000/年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 塔河县教育局 | 教科文股 |
25 | 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 |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学前及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教联[2016]1号 | 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 | 625/500/年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 | 塔河县教育局 | 教科文股 |
26 | 普通高中助学金 |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等12 项制度的通知》黑教规[2020]10号 | 普通高中助学金 | 3000/2000/1000/年 | 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 | 塔河县教育局 | 教科文股 |
27 | 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资金 | 《黑龙江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办法》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 | 600元每人每年 | 符合《黑龙江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办法》的大中型水库移民 | 塔河县发改局 | 经建股 |
塔河县2022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日期:2022-02-11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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