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态调整及公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的工作提示

日期:2023-02-06 11:03 来源: 访问量: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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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省本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调整清单
(公布时间  20232月)
序号 补贴项目名称 规定和办法标题及文号 发放政策依据要点 补贴标准(元) 项目主管厅局
1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扶持期限:对20066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7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7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600/人年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2.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政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指导标准:669/人月 省民政厅
3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 指导标准:5292/人年 省民政厅
4 城市特困人员生活补贴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2.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指导标准:11484/人年 省民政厅
5 农村特困人员生活补贴 指导标准:6888/人年 省民政厅
6 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城乡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指导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分之一、六分之一、十分之一确定。 省民政厅
7 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省民政厅
8 低保价格临时补贴 《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 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会商,及时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计算”的办法,当市(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时,或者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市(地)CPI单月同比涨幅回落至3.5%以下,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回落至6%以下,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方可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以市(地)为单位统一确定,按月测算,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低保标准与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的乘积金额,并四舍五入取整到元。 省民政厅
9 低保边缘价格临时补贴 省民政厅
10 特困人员价格临时补贴 省民政厅
11 临时救助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2.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对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给予临时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和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给予救助。 临时救助标准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依据,并充分考虑困难程度、家庭人口以及渡过困难时间长短等因素,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并公布。 省民政厅
12 城市取暖补助 1.《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关于城乡困难群众取暖补助标准及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函〔200884号)
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3.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县级以上政府对低保和特困家庭给予取暖救助,救助标准和方式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助资金以家庭为单位,实行社会化发放。有条件的市县可将取暖救助扩大到低收入家庭。 救助标准和方式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省民政厅
13 农村取暖补助 省民政厅
14 一次性生活补贴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可为临时生活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省民政厅
15 提标补发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28号) 省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2022年提高我省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方案。从202211日起,将全省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669/人月,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5292/人年,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提高到11484/ 人年,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提高到6888/人年,城乡特困人员全护理城乡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指导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分之一、六分之一、十分之一确定。 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省民政厅
16 动态管理补发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2.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定期进行核查。对特困人员家庭可每年核查1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每半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省民政厅
17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537号)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制定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黑龙江省政府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80/人月 省民政厅
18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00/人月 省民政厅
19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价格临时补贴 《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 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会商,及时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计算”的办法,当市(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时,或者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市(地)CPI单月同比涨幅回落至3.5%以下,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回落至6%以下,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方可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以市(地)为单位统一确定,按月测算,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低保标准与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的乘积金额,并四舍五入取整到元。 省民政厅
20 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123号)
2.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指导标准的通知》(黑民规〔20218号)                                      3.《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强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事实意见》(黑民规〔20214号)
落实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养育费,建立健全孤儿最低养育指导标准。自202111日起,提高我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指导标准,机构养育儿童标准为每人每月1750元、散居孤儿标准为每人每月135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标准执行。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指导标准:1350/人月 省民政厅
21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金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民办发〔201924号) 对已年满18周岁就读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的孤儿实施每人每学年1万元的助学补助。 散居孤儿每人每学年发放1万元助学金 省民政厅
22 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金 1.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办法》(民办发〔201830号)                                      2.《黑龙江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黑民规〔20197号) 1.诊疗(函住院及门诊)1年累计10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
2.
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康复的自付费用,每人每年不过超3万元;
3.
特殊药品波生坦、雷帕霉素、依维莫司等药品的自付部分;
4.
每人每2年的体检费用,总费用不超过800元;
5.
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每次7000元的住院配套服务费。
非集中养育的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诊疗(门诊)、体检、康复、特殊药品、辅具器具配置扣除医保的自付部分据实结算;营养服务费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每次7000元。 省民政厅
23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财政补助资金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第四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32号) 对我省在岗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年2.4万元标准给予补助;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安排配套资金。另外,中央财政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准,为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的三支一扶人员发放一次性安家费。 每人每年2.6万元(每月发放2166元);符合条件的新招募人员额外享受一次性安家费3000元。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4 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2055号) 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线下培训期每人每天25元,线上培训每人每课时1元。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5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审〔201810号) 经人社部门认定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与定额社会保险补贴。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196/年(183/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6 公益性岗位补贴 《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审〔201810号)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零就业家庭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成员。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7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7号) 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龙江县、泰来县、甘南县、富裕县、克东县、拜泉县、林甸县、望奎县、兰西县、青冈县、明水县等11个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8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7号) 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 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9 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1.《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115号)
2.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7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通知》(财指(科教)〔2017199号)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 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小学1000//年,初中1250//年,按照国家基础标准50%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生均1750/年。 省教育厅
30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7号) 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省教育厅
31 本专科国家奖学金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7号) 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省教育厅
32 本专科国家助学金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7号)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2—3档。 省教育厅
33 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7号) 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 省教育厅
34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7号) 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 每年奖励名额由国家确定,奖励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 省教育厅
35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7号) 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 资助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省教育厅
36 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寄宿制低保家庭学生就餐补贴 《关于统一规范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校食堂用餐标准发放寄宿制低保家庭学生就餐补贴的通知》(黑教联〔201621号) 补贴对象:城乡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段寄宿制学校住宿的低保家庭学生。补贴标准:根据本地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学校食堂伙食标准差异等因素,由各地按照每生每年300500元水平自行确定补贴标准。补贴时间:自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补贴方式:各地要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学生个人,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根据本地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学校食堂伙食标准差异等因素,由各地按照每生每年300500元水平自行确定补贴标准。 省教育厅
37 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 《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黑发改价格〔2021825号) 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以市(地)为单位统一确定,按月测算,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低保标准与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的乘积金额,并四舍五入取整到元。 省教育厅
38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黑龙江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69号) 1.实行市县与农垦分别补贴办法;2.暂以2003年农业税纳税面积和二轮承包耕地面积(包括纳入粮食补贴范围的工资田面积)为依据分配发放补贴;
3.
根据国家下达我省市县农业三项补贴资金规模和市县应补贴面积,明确补贴标准;
4.
按国家政策要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原则上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5.
我省市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由县(市)财政部门通过一折(卡)通兑付到农民手中,在一折(卡)通摘要中注明地力保护补贴
57.78/ 省财政厅
39 玉米生产者补贴 1.现行规定: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0-2022年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财经〔202057号)
2.2023
年国家相关文件正在研究制定,我省也将据此完善制定印发配套政策,并及时发布。
1.补贴对象为本省辖区范围内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生产者,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实际生产者。
2.
补贴范围是本省辖区基期面积范围内的玉米、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全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总额、全省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和基期面积、我省玉米和大豆种植成本收益以及种植结构调整要求等因素,综合测算我省当年玉米和大豆每亩补贴标准。 省财政厅
40 大豆生产者补贴 省财政厅
41 稻谷生产者补贴 1.现行规定: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财经〔202058号)
2.2023
年国家相关文件正在研究制定,我省也将据此完善制定印发配套政策,并及时发布。
1.补贴对象为本省辖区范围内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生产者,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实际生产者。
2.
补贴范围是本辖区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全省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总额、省农业农村厅汇总的全省地表水灌溉和地下水灌溉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我省稻谷种植成本收益以及种植结构调整要求等因素,综合测算我省当年稻谷每亩补贴标准。 省财政厅
42 雨露计划 1.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乡振司发〔20226号)
2.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宗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
3.
省乡村振兴局 省教育厅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乡振联〔20227号)
1.持续推进雨露计划。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标注的学籍信息为依据,落实资助政策,做到应补尽补。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纳入雨露计划资助范围,资助时间自接受资助之日至毕业。
2.
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对象)安排雨露计划补助,帮助提升就业能力。
3.
加强雨露计划政策解读,雨露计划资助对象为全省农村脱贫户中有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家庭。补助标准不变,每生每学年补助3000元,分春季、秋季两个学期进行补助。
每生每年3000元(分春季、秋季两个学期进行补助)。 省乡村振兴局
43 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 《黑龙江省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0218号) 公租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市场化租房。 租赁补贴标准、公租房租金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分级分类确定并定期调整。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4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1.《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28号)
2.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建村〔20216号)
3.《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无合理稳定居住条件户长期租赁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建村〔201712号)
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中央、省级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市(地)、县(市、区)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拨付各县(市)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可统筹使用,按照改造方式、改造难度和补助对象等不同情况,制定分类分级补助标准。采取修缮加固方式改造的,按照改造技术指南,评估改造项目,核定维修成本。自行改造,未超过补助标准上线的,按实际成本给予补助。集中改造,每户补助标准不得低于1万元。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5 生态护林员补贴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 76 号) 生态护林员补助用于脱贫地区脱贫人口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支出。 各县根据选聘方案确定。 省林业和
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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