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耕时节,农资产品进入销售旺季,塔河县农业农村局与营商局协同联动,以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诚实守信社会氛围。通过强化农资市场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确保春耕生产顺利推进,助力农业高质量发展。。
塔河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地区农业农村局农药抽检报告,被抽查单位为塔河县一亩良田农资商店,产品名称为41%草甘腾异丙胺盐水剂。检测结果显示,该产品有效成分中异丙胺离子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被认定为劣质农药。
农业执法人员迅速响应,对塔河县一亩良田农资商店展开现场检查。经查,该商店共购入该农药250瓶,其中1瓶在运输途中破损,地区抽检使用2瓶,实际销售46瓶,当事人自用200瓶。进货价为2元/瓶,销售价为3元/瓶,存在销售行为,违法所得138元。此外,该商店销售台账不全,缺少涉案物品销售电子台账记录。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扣押了涉案物品,并下达《塔河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指出其涉嫌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
针对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塔河县农业农村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38元;罚款2100元;没收违法经营劣质农药1瓶。农业农村局已将罚没款2238元上缴国库。至此,案件处理完毕。
在此案的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取得更好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从立案阶段、调查取证阶段、审查决定阶段、送达执行阶段、立卷归档等行政执法流程均按规范操作,事实认定准确、法律(自由裁量)适用恰当、执法程序合规、文书制作规范。未发现执法不规范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保障了农业行政执法的公正、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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