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程2023年6月9日由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规,结合学校实际,针对县域内内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状况,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到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塔河县职业技术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是一所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技术学校,学制为三年。学校为事业单位。
第四条 主办单位:塔河县人民政府
第五条 主管部门:塔河县教育局
第六条 服务范围:面向县域内外初高中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城乡劳动者、退役军人、退役运动员、下岗职工、返乡农民工等参加中等职业教育。
第七条 服务宗旨:以育人培技为本,探索科学有效的职业教育教学方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懂技术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的能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第八条 校训校风:诚实、和谐、教书、育人;务实、求真、开拓、创新。
第九条 教风学风:敬业、爱生、求实、进取;尊师、守纪、勤学、苦练。
第十条 办学思路:“以素质教育为基础、以专业技能为核心、以校企联合为突破、以社会满意为目标”为办学思路
第十一条 教育理念:以“理论为精、实践为重、技能为先、人格为本、德技双修、守正创新”为职业教育理念。
第十二条 育人目标: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生存、学会创新。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决策机制
第十四条 学校的党组织是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主要职责是: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师生头脑,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积极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落实本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讨论决定本校重大问题。具体包括:
(1)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2)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重要事项;
(3)决定召开学校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
(4)校长工作报告,校长执行重大决议情况的报告;
(5)干部工作的重要事项;
(6)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事项;
(7)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8)推选出席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9)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10)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健全党务工作机构,设置支部委员会,充实党务工作力量,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领导贯彻落实学校支委员会决策事项,对重要行政事项研究和决策的工作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党组织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4)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5)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6)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7)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8)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9)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的组成人员为学校行政领导,非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依据情况也可参加会议。党政办主任列席会议。议题涉及到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该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参加时,校长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后向校长汇报会议召开情况。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办法以及相应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
(5)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6)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7)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8)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办学定位和专业发展,遵循中等职业教育规律和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按照国家和省、地相关规定,设置、调整专业,优化专业结构,健全专业随产业发展动态调整机制。专业设置需遵循科学性、区域性、职业性、特色性、教育资源优化等原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按照上级下达招生计划,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要求,针对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专业要求,与企业共同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完善职业人才衔接培养体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建立和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五条 学校开展师资队伍建设,培育专兼结合、校企融合的双师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绩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把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评价的首要依据。落实教师下企业实践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师资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二十六条 学校开展专业和课程建设,建立和完善专业课程建设体系,鼓励校企共同研究和开发课程,促进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学校着力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工学结合”的教育教学改革,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七条 学校开展校内外实训室和实训基地建设,将教学与生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八条 学校推进信息化化建设进程,加快数字化专业课程体系和管理平台建设,开展与专业课程配套的虚拟仿真实训系统开发与利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利用优质资源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不断提升学校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三十条 学校为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服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业证书颁发条件,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根据完成学业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二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依法依规参加社会服务,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4)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或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6)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生须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3)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4)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5)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员是指依照协议在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校与学员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省、地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条 学校关怀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创业、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俭学等社会实践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机构,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人员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委员会的职责为: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及时进行调处,做出申诉结论。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每年应当到企业或生产一线实践。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科研成果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评优、晋级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1)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2)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工作机会;
(3)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4)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5)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6)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7)就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8)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尽职尽责,为人师表,维护学校利益;
(2)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3)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4)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自觉从事科学研究和行业企业技术服务;
(5)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做到平等待人,热心服务,讲究工作效率,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各级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要勤政廉洁,奉公守法。
第四十九条 学校保证教职员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帮助解决教职员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六章 经费、资产、后勤和安全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
第五十一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坚持为学校教学、师生服务的宗旨,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接受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信息化建设、教育技术现代化建设、图书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的需要。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业单位的合作,为学校发展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有关教育联盟和合作组织,广泛开展协同合作,促进学校发展。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督体系和问责机制,依法接受政府、社会、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托校企合作企业,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会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靠人民政府、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学校支部委员会审议,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公示,向塔河县教育局备案,由学校向社会发布。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