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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河县第二幼儿园章程

日期:2023-07-04 03:04 来源: 访问量: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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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河县第二幼儿园章程
(本章程于2023年6月21日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塔河县第二幼儿园。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幼儿园,隶属于塔河县教育局。本园于1985年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

  本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本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幼儿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办园理念与办园宗旨:以“用快乐滋养心灵,用智慧缔造品质”为办园理念。以 “启蒙健康人生,为幼儿的终身发展奠基” 为办园宗旨。

  第五条 本园的培养目标是: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 办园特色:营造“乐于学习、乐于游戏、乐于思索”的办园风格,诠释“以教为乐、以思促新、以合促和”的教育内涵,基于自然,顺乎儿童天性,启迪聪慧心灵,萌发积极情感,培养健全儿童,保证身心健康,尊重个人差异,促进全面发展,教会幼儿学会认识,学会做事,学会生存,学会共同活动。

第二章 幼儿园党的建设

第七条  幼儿园的党组织是党支部,全面领导幼儿园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幼儿园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园、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园教职工推动幼儿园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幼儿园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幼儿园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园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幼儿园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幼儿园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幼儿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幼儿园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幼儿园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园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幼儿园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幼儿园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作、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幼儿园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幼儿园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幼儿园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幼儿园落实本园党组织领导的园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保证园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九条  幼儿园党组织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讨论决定本园重大问题,具体包括:

(一)、幼儿园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二)、事关幼儿园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重要事项;

(三)、决定召开幼儿园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

(四)、园长工作报告、园长执行重大决议情况的报告;

(五)、干部工作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事项;

(七)、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八)、推荐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九)、园风教风学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幼儿园健全党务工作机构,设置党务办公室,充实党务工作力量,配备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的工作。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幼儿园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幼儿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幼儿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依法治园,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幼儿一日活动;
    (三)依据幼儿园规程和的有关规定招收幼儿;
    (四)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自主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妥善管理、使用本园的设施和经费;
    (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的非法干涉;
    (七)依法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八)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三)维护幼儿、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家长了解幼儿在园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幼儿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幼儿园行政工作。园长由县委任命。

  第十条 幼儿园按照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支部,幼儿园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加强教工队伍的建设和师德教育,保证、监督幼儿园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组织制订并实施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四)负责建立并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五)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六)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八)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九)负责与社区联系和合作。

  第十条 幼儿园在园长领导下建立园务委员会,下设保教室、办公室、财务室、保健室、后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条 幼儿园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参与幼儿园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女工工作小组;建立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保障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幼儿园的发展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以上各机构组成幼儿园管理网络,各司其职,又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第五章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教师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自主制定和执行教育教学工作计划,进行一日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园本培训、进修学习等活动。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和其他福利待遇;
    (四)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本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重大事务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不服有申诉权;
    (五)使用幼儿园设施、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第十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四)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开展安全健康常识教育;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幼儿家长保持联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共同做好幼儿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条 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幼儿园工作,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评估教职工的工作,并给予鼓励、帮助和奖惩。

  第二十条 幼儿园保育员享有与教师同等的权利。其应当履行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玩具。

  第二十条 幼儿园医务人员享有与教师同等的权利。其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
    (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二十条 其他职工的权利及义务参照教师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幼儿的权利和监护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
    (四)对幼儿园、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本园对幼儿进行教育,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
    (二)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让幼儿在集体活动中与同伴友好交往;
    (三)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七章 课程设置、开发与教学

  第二十条 幼儿园的课程设置要遵循幼儿教育规律,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以幼儿发展为本的课程理念全面安排共同性课程和选择性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幼儿园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园本课程,形成适合本园的课程体系。

  第二十条 幼儿园要组织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论,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满足每个幼儿对安全与健康、关爱与尊重的基本需要,并为幼儿提供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与幼儿阶段的学习特点与身心发展水平相适应,激发幼儿积极、主动地学习;尊重幼儿学习与发展的个体差异,体现个别化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本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引导幼儿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想法。

第八章 卫生保健管理

  第二十条 搞好园内整体规划,从幼儿园实际出发,分步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校园,把幼儿园建成孩子的乐园。

  第三十条 严格管理园内环境卫生,建立健全卫生包于的监督评比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烟头、痰迹、污迹,公物无损坏。

    第三十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食品、药物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砸伤、摔伤、烫伤、食物中毒、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异物放人眼、耳、鼻、口腔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条 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三十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的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

  第三十条 幼儿园统一使用消毒餐具,建立病患儿童隔离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三十条 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三十条 保证幼儿随时饮水的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大小便的次数,时间等。

  第三十条 幼儿园要逐步改善条件,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第九章 幼儿园的其他管理

  第三十条 本园应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依法治园,按章办事。

  第三十条 实行校务公开,民主办园,建设和谐校园。

  第四十条 本园建立园务会议制度。重大问题经园务委员会酝酿,在调查研究、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园长提交教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工会议)审议讨论决定;与教工福利待遇密切相关的问题,提交教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工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 本园园长室、保教室、财务室、办公室、保健室、后勤等机构组成管理网络,分工合作、各司其职。

  第四十条 本园在人事管理上遵循如下原则:
    (一)本园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以及本园的相关制度聘用教职工,五年一聘。
    (二)本园聘用的教师必须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聘用的保育员和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格和任职条件。
    (三)教职工的聘用由校务会集体决定。
    (四)本园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聘用、奖惩、待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

第十章 幼儿园与家庭

  第四十条 本园建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的工作计划和要求,监督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在学校的指导下办好家长学校。

  第四十条 本园每学期召开1次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幼儿园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

  第四十条 本园教师应广泛联系家长,按要求做好家庭访问工作。

第十一章 幼儿园与社区

  第四十条 本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

  第四十条 本园要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本园热情为社区服务,组织老师和幼儿为社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

  第四十条 依靠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办园环境。

第十二章 幼儿园的经费管理

  第四十条 本园是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经费的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本园按要求定期向教职工公开财务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条 本园对幼儿膳食费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五十条 本园不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亦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十三章 办园监督

  第五十条 本园党组织对办园实行组织监督。

  第五十条 本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办园实行民主监督,对本园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状况实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

  第五十条 本园接受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政府监督。

  第五十条 本园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条 本园接受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的社会监督。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园园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十八站林业局中央大街;邮政编码:165201。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大会通过,经中共塔河县教育局党组批准之日起施行。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修改提议获得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有效多数票方得以修改,并报教育局批准后即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园园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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