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河县鄂伦春民族中心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化学校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大兴安岭地区中小学章程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学校名称:塔河县鄂伦春民族中心学校
第四条 学校校址:塔河县十八站乡文化街
第五条 办学性质: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经注册具有民事法人主体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一所实施九年一一贯制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
第六条 学校面向所辖学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小学生和初中生,招生规模以塔河县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七条 学校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坚持“发展鄂伦春民族教育,提高鄂伦春民族素质”的办学理念,坚持“创建优质特色民族学校”的办学宗旨,实现“培养诚实、勇敢、能歌善舞、心灵手巧的鄂伦春民族新一代”的办学目标。
第八条 校 训:文明、质朴、务实、创新
校 风:诚实、勇敢、团结、奋进
教 风:敬业、爱生、博学、奉献
学 风:尊师、守纪、乐学、善用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九条 学校的党组织是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主要职责是: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落实本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讨论决定本校重大问题,具体包括:
1.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2.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重要事项;
3.决定召开学校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会议;
4.校长工作报告、校长执行重大决议情况的报告;
5.干部工作的重要事项;
6.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事项;
7.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8.推荐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9.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10.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健全党务工作机构,设置党务办公室,充实党务工作力量,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党支部保证监督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校长的职责
1.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依法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团结领导班子,充分发挥班子的集体智慧,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3.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德为先,以教学为中心,统筹安排学校的课程,建立完善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落实常规工作。
4.努力寻求和利用社会各方资源,培养高素质的师资队伍,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5.积极推进注重校园硬件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6.认真落实依法治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7.廉洁从政,以身作则,开拓进取。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重大事项应在校领导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学校设教导处、办公室、政教处(共青团、大队部)、工会、后勤、教科研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九条 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每年通过召开座谈会和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学校校长和中层干部。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举报信箱、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依据国家《中小学管理规程》,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全面负责,教师人人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
1、各学科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
2、贯彻执行《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己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3、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建立以班为点、家庭为面、社会为体的立体教育模式。
4、加强特色班集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学生自主管理的作用。努力营造班级育人环境,使班集体逐渐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及公认的行为准则,推进班级文化建设。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十六条 做好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的各项工作,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访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完善家长学校及家长委员会的讲课及会议制度,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
第二十七条 重视学生的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抓好体育课、眼保健操、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等学校体育工作各个环节。
第二十八条 学校加强民族教育,扎实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传承民族文化。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学校开设鄂伦春民族语言课,使用《黑龙江鄂伦春族语言文化传承与保护学习系统》(http://www.bfssmzyy.com/index.html),进行双语教学。
第三十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一条 实施主管教学校长指导下的分级管理负责制。校长室、教导处、教研组每学期制订教学工作计划,针对实际情况,提出工作目标和提高工作层次的要求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二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认真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积极组织教科研课题研究,积极推广现代教育技术。
1.减轻学生负担,按教学需要,精心设计、合理控制作业量,难度要适当。
2.对学生应提出明确的作业要求,“独立、规范、正确、整洁、按时”。指导学生学会正确的作业方法,培养良好的作业习惯。
3.教师应及时、认真批改每个学生的作业,对作业中的错题,要求学生订正。大小作文篇数应达标。对学生作业中的共性问题或典型倾向,要在下节新课前作全班评析。
4.教师根据教学课程标准与计划、教学需要并在搞好基础型课程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特长积极组织学生开展拓展型课程的学习和实践活动,注重发展学生各种不同的特殊能力,培养个性。
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研组建设,促进教学研究
1.认真组织好全组教师对地、县、校等各级部门所发文件的学习与贯彻落实。
2.在执行学校教学工作常规管理条例的同时,教研组应有本组的教学工作管理制度,落实符合本教研组的教学常规工作与检查措施。
3.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组织教学研究课,落实教研组的教学研究课题,及时总结、交流、推广本组的教学经验,加强教学信息的沟通。教师应主动参加各级各类教学和科研进修活动。
4.重视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心理品质和学习能力的提高。无教学事故发生。
5.教研组要积极开展各种专业培训活动,提高全组教师的教学水平与教学能力。做好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
6.教研组要做好相应教学资料的收集、整理与保存工作。加强对组内教具、专用教室、实验室等设备的保管,督促做好有关工作的交接。
7.学校加强对教研组工作的建设和管理。认真总结、评选、推广先进教研组的成功经验。
第三十四条 依法治校,依法教学:
1.严格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按规定的课程设设和教学计划,开设课程。积极开发鄂伦春民族文化教育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2.严格执行《教学常规管理的意见》和《义务教育阶段分学科课堂教学基本要求》。
3.严格依据各学科的《课程标准》和教材,组织教学。
4.教学常规工作的开展,实行教研组长指导下的备课组长负责制的管理制度。
5.坚持加强、鼓励教师认真参加省、地、县组织的学历进修、职务培训、学科备课等进修活动。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全方位的教学质量检查制度。如对课堂教学的过程,对学科活动的进行,对作业的质与量,对考试命题与结果的分析,对学生的学业成果,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等备课组在每学期开学初要作好统筹安排。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分层次的教学质量分析制度,包括教师的教学质量、学生的自我学习质量、教研组对本学科的教学质量、学校领导对全校的教学质量等类型的分析,并写出相应的书面分析小结。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对教学质量的管理办法,利用现代化手段对教学质量科学管理,重教学过程的管理。保证合格率,提高优秀率、入学率。
第三十八条 准时上、下课,不提前下课、不拖堂,中途不得擅自离开教学岗位。
第三十九条 不得随意使学生停课。对课堂上发生的学生思想、行为等问题,任课教师应做好相应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遵守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制度,严禁教师为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任何教师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并收取费用。
笫四十一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制度。
第五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政府拨款。
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分管副校长和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图书室、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六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定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总务处(后勤部)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原则。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五十条 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收入要打足,支出要合理。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五十一条 总务处(后勤部)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汇报。认真做好校产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搞好学校整体建设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学习环境。
第六章 环境管理
第五十四条 全体教师应齐心协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五十五条 严格校园环境管理。要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教室里的板报定期更换。
第五十六条 全体教师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为学生做好榜样。
第五十七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五十八条 建立健全卫生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确保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
第五十九条 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摆放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第六十条 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学校正常工作。
第六十一条 大队部、后勤、门卫等相关部门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生安全无事故。
第七章 教师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学校教师以“热爱教育、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努力方向。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对于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以请示上级主管部门调出或在校内安排其它工作。如不接受工作安排的,由学校按有关法规政策处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六十六条 学校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六十七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政治思想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六十八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犯有错误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七十条 教师、职员和工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和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向上级或有关执法机关提出申诉。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师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笫七十二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教育局规定统一编排学号,管理学生学籍。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优异成绩或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学校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七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自觉严格遵守《中小学生一日常规》。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勤奋学习,努力成才。
第七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权了解和参与学校的各项事务。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对学校工作、教师工作进行评议。接受平等教育,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共青团总支和少先队大队部,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十七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申请助学金等活动形式提供资助。
第九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七十九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八十条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学校矛盾等工作。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八十二条 学校以电话,微信等形式督促每个家庭应担负起孩子的家庭教育任务,配合学校做好孩子的教育工作,督促孩子完成学习任务。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构图,圆内上部区域是“塔河县鄂伦春民族中心学校”;中部区域圆形,图形中撮罗子是鄂伦春人游猎时居住的场所,鹿与鄂伦春民族有着不解的渊源;数字“1953”说明是学校建校于1953年,主图案下方形如翅膀的火焰,既展示了鄂伦春民族对火的崇敬,又寓意着塔河县鄂伦春民族中心校将展翅高飞、再创辉煌。下部区域为弧形英文“TAHEXIANELUNCHUNMINZUZHONGXINXIAO”。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歌为由闫善华作词、高贺杰作曲创作的《我们是有理想鄂伦春少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党支部。
第八十六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章程工作小组提出,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支部委员会议通过,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塔河县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