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
大兴安岭兴安猎神小浆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塔河龙岭鄂伦春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塔河县兴河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大兴安岭兴安猎神小浆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塔河龙岭鄂伦春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塔河县兴河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涉嫌长期未经营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上述企业处于长期未经营状态,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经执法人员对上述企业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实地核查、电话联系登记联系人、邮寄文书等方式均无法与上述企业取得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本局决定以公告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上述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高云
联系电话:0457-3668313
联系地址:塔河县建设大街9号
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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