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组织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贯彻实施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二)组织实施国家、省、地、县统计报表制度,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指导全县专业统计工作和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周期性的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以及其他专项调查。组织协调全县性的经济社会专项调查。
(四)对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咨询建议。
(五)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六)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指导全县统计信息化建设。
(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